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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络“黑客”,小心了! [打印本页]

作者: 柔肠寸断    时间: 2009-4-17 15:18     标题: 网络“黑客”,小心了!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题:网络“黑客”,小心了!——我国拟修改刑法严惩网络“黑客”犯罪新华社记者邹声文、周婷玉

  在网络“黑客”犯罪行为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特地增加相关条款,严厉打击这一犯罪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长期研究“黑客”犯罪行为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于志刚高度评价这一修改:“这次刑法新增的条款拓宽了打击‘黑客’犯罪行为的领域,建立了分级处罚的制度,可以说填补了刑法制度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真空。”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用户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到今年11月底网民人数已达2.9亿,超过美国居全球首位。与此同时,网络“黑客”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2007年初,一个名叫“熊猫烧香”的病毒在极短时间内通过网络迅速传播,曾使数百万台电脑中毒,造成重大损失。

  于志刚说,一般人认为实施“黑客”犯罪的都是“天才”,但实际上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只具有初级的电脑和网络知识。“目前,网络上有许多现成的‘黑客’工具,使‘黑客’犯罪门槛大大降低。”还有专家表示,“一个以获利为核心的黑客培训、病毒制作、病毒加工、病毒贩卖、窃取信息等构成的灰色产业链已经形成”。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只针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作了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于志刚说:“现行刑法只针对三类‘黑客’犯罪行为,适用范围很窄,不能覆盖其他大量的网络‘黑客’犯罪,比如侵入金融信息系统、航空管制信息系统这样的行为。”

  现行刑法的局限也使司法机关在打击“黑客”犯罪时面临法律困扰。不久前,辽宁一家数码影像公司曾盗用竞争对手的QQ密码并发起攻击,造成对方数万份客户文件被删除。但因没有明确的刑法依据,今年12月,当地法院只能以不正当竞争判罚这种“黑客”犯罪。

  鉴于此,研究网络犯罪的专家和公安部提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接受了这一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增加条款,严惩网络“黑客”犯罪。草案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次修改也没有放过为他人实施“黑客”犯罪提供程序、工具的人。草案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于志刚表示,这一规定将有力地打击目前黑客培训、病毒制作、病毒加工、病毒贩卖、窃取信息等犯罪行为,切断网络上的灰色产业链。

  关于社会十分关心的跨境“黑客”犯罪行为,专家表示,这与刑事管辖权相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视为在我国犯罪。其他国家的规定也大致如此。”于志刚说,“对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就可以直接实施管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我国公民,我们是不可能引渡到其他国家的,因为本国公民不得引渡是国际上的一项基本规则。”
作者: lijinquan    时间: 2009-4-19 19:54

汗.不要触动法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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