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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诈骗出现三个新动向

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日益繁荣,网络诈骗案件时有发生,通过对近期网络诈骗申诉举报案件的作案手法的分析,工商李沧分局发现目前网络购物诈骗手段出现以下三个新的动向:    一是以收“押金”或“保护费”为名义诈骗。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与消费者正常成交,待消费者按照正常流程支付货款后,便以“快递已经将货物送过来了,在来的路上”,并称“快递最近经常被抢劫,为了保证送货人的人身安全,需要先交一部分押金,等确认收货之后,这部分费用会当面退回”为由,欺骗消费者将所谓的“押金”、“保护费”打到其指定银行账户,一旦诈骗成功,不法分子立即消失。如2009年3月,群众举报在“某商城”网站上购买了一台液晶显示器,随后便按照正常流程将货款打到对方的支付账户中,过了两天接到卖家电话,称“要再交1000元人身安全押金和2000元车身安全押金才予交货”。消费者迫于无奈,将“押金”打给卖家,从此卖家消失。这种诈骗手法较新,利用的是消费者由于货物已安全成交、缺乏防备的心理。实际上,快递公司是不可能需要所谓的“人身保护”的,也不会以此为名向任何人索取“保护费”的,提出这种要求的一定是骗局。
    二是欺骗消费者办理退款实行诈骗。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与消费者正常成交,待消费者按照正常流程通过官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后,即告知消费者以“可以给更大的优惠”为由,欺骗消费者申请部分退款,一旦申请,不法分子就可以在没有发货的情况下,从官方支付平台上取得大部分货款。如2009年5月,群众投诉称其在某网站购买婴儿用品,通过官方支付平台付款后,卖家告知该消费者“可以给更大的优惠”,让消费者申请部分退款。该消费者见有机会“打折”,立即进行申请,卖家在同意之后,卖家消失。这种诈骗手法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利用的是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所谓“退款”,实际上在操作过程中是有提供“没有收到货”和“已经收到货”两种选择的,消费者一旦选择“已经收到货”,不法分子就可以在实际上并没有发货的情况下拿到绝大部分货款。
    三是假借他人名义行骗。不法分子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开设网站,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提供与他人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业务,以实施非法经营活动。如2009年6月,群众举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1折的极低价格销售手机充值卡,欺骗消费者。经查,网站假冒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经营,该网站没有在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网站地址不实。根据上述情况,工商分局已及时函告省通管局关闭其网站。这种欺诈手段一般有针对性,不法分子通常假借知名企业名义行骗,利用了消费者对知名企业的信任,误导消费者,以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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